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渔业统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各市属单位:

    根据2009年农业部渔业局渔业统计暨规划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渔业统计工作水平,配合农业部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2009年上海市渔业统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09年上海市渔业统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2009年农业部渔业局渔业统计暨规划工作会议提出的对渔业统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要求,为规范本市渔业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发挥渔业统计在指导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渔业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不出错数,促进上海都市现代渔业发展。

    二、检查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检查范围。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004—2008年渔业统计工作。

    (二)检查内容。

    1、渔业统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检查渔业统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渔业统计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检查能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2、渔业统计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检查渔业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检查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及接受培训情况;检查发生人事变动时,新统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情况。

    3、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检查年初统计工作计划制定情况、年中统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汇总会和年报布置会的召开情况和年底对全年统计工作的总结情况。

    4、统计资料的保存和对外公布情况。

    检查第一手统计资料的来源,各类报表做到“三章齐全”(单位、负责人、填报人盖章),字迹清楚。检查统计资料的交接、调用和归档保存程序是否规范,检查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

    (三)检查目标。通过检查,督促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规范统计流程,减少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三、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以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农委水产办负责在各区(县)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工作。检查主要采取听、查、看的方法,在听取统计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四、时间节点

    1、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20日前完成)。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统计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达到100%。自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报市农委水产办。

    2、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市农委水产办根据本检查方案,对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3、总结整改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在自查、抽查的基础上,形成检查报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五、工作要求

    1、领导重视,认真自查。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统计检查工作,充分认识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落实措施,主动配合。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认真自查外,要主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抽查,共同完成渔业统计的检查工作。

    3、积极整改,提高质量。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查找统计薄弱环节,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切实提高渔业统计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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