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25号)的具体要求,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本市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现制定《上海市机动渔船船东船长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机动渔船船东船长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25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用二年时间组织上海市机动渔船船东、船长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9年-2010年,对上海市海洋、长江机动渔船船东、船长进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规范渔船在渔区和长江航道的航行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渔船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培训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船东、船长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
(三)长江口航道和锚地的有关航行管理制度。
(四)渔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
三、培训对象
本市海洋、长江机动渔船的船东、船长(含渔业辅助船)。
船东、船长师资培训工作,由各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安排人员参加。
四、培训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师资培训
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应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参加师资培训人员名单报市水产办,由市水产办统一安排参加由东海区渔政局组织的培训;
(二)船东、船长培训
区县农委应结合本地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于5月31日前报市水产办。有关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每期船东、船长培训以1-2天为宜。
五、任务分工
市水产办对培训工作统一组织领导,组织参加师资培训,下发《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管理手册》及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一)区县农委
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船东、船长培训计划,申请落实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船东、船长安全培训工作,在培训中,要及时与上海渔港监督局沟通培训计划,配合上海渔港监督局开展有关专项培训。要建立培训和考核档案,及时汇总报送培训进展情况,对培训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上海渔港监督局
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开展船东、船长培训工作,结合安全管理培训负责开展对渔船船东、船长关于长江口航道和锚地相关法规、政策性保险等知识的专项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及推进“平安渔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制和专项经费,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求真务实,提高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质量
各相关单位要紧密配合,按照渔业“安全生产年”关于宣传教育行动的要求,针对本地渔船航行作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需求,结合渔业职务船员、船舶检验、政策性保险、捕捞许可证换证等工作展开专题培训,组织落实培训师资、时间、场地等,加强对培训及考核的跟踪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可邀请安监、海事、保险等行业和部门的专家、领导专题授课,不断提高船东、船长的安全意识。上海渔港监督局对参加本次专项培训的船东、船长进行考核,并在职务船员证书(服务簿)中记载培训考核情况。
(三)认真计划,及时总结,提高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水平
各单位要做好培训工作计划及总结工作。有关培训计划制定要求详见《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表》(以下简称《培训计划表》见附件1)。培训期间,要及时填写《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培训登记表》见附件2),并及时分期分批将培训情况和《培训登记表》以书面形式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市水产办。
联系人:倪军,联系电话:23113024,13611612882;
戴俊,联系电话:23113040,13917621312;
传 真:63557919。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