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72号,下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我办将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属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高度重视此次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通知》的要求,成立渔业统计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做好本级自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的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全面检查、严肃处理。要认真按照《通知》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对照《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逐条检查、逐项落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8月15日前,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属企业需将以下材料以正式文件报我办。
1、本辖区贯彻执行《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条件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等情况总结;
2、对检查中发现的渔业统计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和整改方案报告;
3、本辖区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和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4、按要求填写《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第6、7页);
5、青浦区、崇明县及其所辖2个以上乡镇和2个以上村的2009年渔业统计半年报数据采集原始资料复印件。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72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