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
主题分类:
水产管理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390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渔业;渔船拆解;资金;通知
浦东新区、金山区、崇明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0]107号)的精神,本市2010年度共有5艘、总功率291.2千瓦海洋渔船,经农业部批准纳入2010年度减船转产项目,经审核、公示无误,已完成拆解工作,为做好相关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1:1资金承担政策,对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资金实行专项补助。崇明县、金山区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对区县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其中崇明县补贴80%,金山区补贴50%,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足;浦东新区地方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应在相关渔业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发放。
3、区县农委应对拆解渔船进行审核验收后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在拆解渔船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等级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取得相关证书注销证明,并将相关证书证件上交市农委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渔民。
4、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加强对渔船减船拆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减船拆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附件: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