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2007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农民补贴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09]315号
发布日期:
2009-11-06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渔业;渔船拆解;补助资金;通知
崇明县、浦东新区农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07年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农[2007]386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通知》(农办渔[2007]93号)精神,本市2007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工作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实际完成拆解渔船29艘,总功率2752.4千瓦,完成拆解工作并通过验收,为做好已拆解海洋渔船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1:1资金承担政策,对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资金实行专项补助。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对区县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其中崇明县补贴80%,浦东新区(原南汇区)补贴50%,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足。
2、报废渔船拆解后的残值应专项用于弥补拆解工作经费。
3、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应在相关渔业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发放。
4、区县农委和财政局应加强对渔船减船拆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5、区县农委应会同区县财政局于2009年10月底前将减船拆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附件:2007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