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2011和2012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农民补贴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3〕435号
发布日期:
2013-12-04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补助
崇明县、金山区农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1〕234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100号)的精神,本市2011年度共有1艘海洋渔船、总功率184千瓦,2012年度共有3艘海洋渔船、总功率26.4千瓦,经农业部批准纳入2011、2012年度减船转产项目,经审核并公示无误,已完成拆解工作,为做好相关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1:1资金承担政策,对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资金实行专项补助。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对区县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其中崇明县补贴80%,金山区补贴50%,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足。
2. 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根据拆解渔船的主机总功率情况,对渔船拆解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报废渔船拆解后的残值要专项用于弥补拆解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区县财政也可根据情况安排一定减船拆解工作经费。
3.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要在相关渔业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发放。
4. 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加强对渔船减船拆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减船拆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附件: 2011和2012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明细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