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工作的通知
崇明、浦东、奉贤、金山区农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2016年度减船拆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船拆解补助申报
(一)补助条件
申报2016年度减船拆解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具备合法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且纳入全国海洋渔船数据库管理。补助起始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
(二)补助标准
2016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标准为8000元/千瓦,其中5000元为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3000元为本市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补助。
(三)申请时效
渔船灭失及报废拆解后申请减船拆解补助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灭失或报废拆解相关手续,并在灭失或报废拆解后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各区农委不得列入年度减船拆解补助申请范围。
(四)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程序的渔船所有人应于2017年11月5日前向所在区农委提出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申请表、相关渔船证书证件、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明、渔船所有人签订的自愿退出捕捞行业并承诺不再从事捕捞业的协议。区农委应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会同区财政局将2016年度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减船拆解名册行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减船拆解实施
(一)拆解核准
市农委、市财政局在收到各区申报渔船名册后,按照申报的渔船名册排序情况和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额度确认2016年度纳入减船拆解的核准名册,并下达各区。
(二)实施拆解
各区农委收到市农委、市财政局的核准拆解渔船名册后,应将渔船名册、渔船所有人和拟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后,应按照农业部及本市有关渔船拆解的要求组织渔船所有人进行渔船拆解。
三、补助资金核发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资金的拨付实行“先减后补”。渔船拆解完毕后,由区农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有关渔船《拆解、报废证明》和相关渔船证书证件注销证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经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长江捕捞渔船的拆解
对纳入本市内陆长江捕捞渔船“双控”管理范围,并纳入市级数据库管理的长江捕捞渔船的减船拆解补助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区自行组织制定。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长江捕捞渔船拆解情况通过渔业油价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一定奖补,奖补标准为5000元/千瓦。2016年度长江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市级奖补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各区农委应在截止时间前完成2016年度长江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并将有关报废拆解证明和渔船证书证件注销证明会同区财政局正式行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申请市级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本区民政、人社等部门,共同解决好减船转产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渔船减船拆解补助申请资格,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并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市农委、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于违反有关财政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