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工作
产生日期:2007-11-28 03:20 来源: 上海市农委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日前,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农办经〔2007〕19号),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工作,并确保取得实效。
一、规范民主理财小组产生条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名负责人,由其负责召集日常理财和协调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县乡两级经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保障民主理财小组权利。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行使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有权向乡镇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履行民主理财小组义务。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要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四、确保民主理财重点。民主理财重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它财务事项。
五、充分发挥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作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全过程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和财务活动。事前要积极收集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并形成建议;事中要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事后要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经济业务量多少按周或月开展理财活动。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审核结束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要将活动内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薄》上,并由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在记录上签章。民主理财小组要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提供有关情况,监督审计结果公开及处理意见落实。
文件要求,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民主理财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对民主理财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农经部门要以提高民主理财能力为重点,做好民主理财小组的培训工作,争取用3-5年左右时间,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培训一遍。文件强调,各级农业和农经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主理财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新农村民主管理建设的核心内容,放上重要议程,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好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