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联合发文要求 切实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产生日期:2010-03-18 01:35      来源: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切实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能较好地解决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各地要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坚持集体资产“四权”不变。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要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三是强化规范票据管理。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四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

    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推广代理工作成效,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