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制定《上海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
产生日期:2007-09-07 06:22 来源: 上海市农委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推动本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日前,上海市农委制定下发《上海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
一、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一是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支预决算、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三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严格执行资产清查制度、承包(租赁)管理、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二、规范财务处理程序。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并组长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本村重大财务活动事项以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如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以及年度收支预决算等,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是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预决算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接受上级农经部门审计。三是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规范民主理财范围程序,定期进行民主理财。四是规范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全面且真实,凡重大财务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逐项逐笔公开。设置固定公开栏,探索创新有效公开载体。公开时间应当及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四、严格财务审计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土地补偿费使用和基建项目、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
五、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和管理。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农村政策、法规、农经业务和财会知识等培训。财会人员对村财务收支预决算进行实时监督,参与指导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活动。 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村民委员会财会人员。
六、其他相关要求。一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二是建立会计档案柜(室),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三是发现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财务公开内容有虚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发现有重大财务问题等情形者,为管理不合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