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推动本市有机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

    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是肥料登记的两个阶段,获得临时登记证并通过2次续展登记后可申请正式登记。随着本市有机肥料行业发展,为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有机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转成正式登记证的审批工作进行规范,推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市有机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办理的试行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

    二、制定原则

    1、质量优先原则。通过有机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的办理,促进有机肥料企业立足安全优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长期合格稳定。

    2、生产规范原则。通过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的申办及续展,促进有机肥料企业增加投入,提升设施设备,提高工厂化生产水平。

    3、坚持自愿原则。达到正式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办理正式登记证。

    4、分步推进原则。现阶段临时登记证续展2次以上但条件尚未达到正式登记证要求的,仍可申请临时登记证,以实现各水平企业共同发展,满足市场需要;随着有机肥料行业发展实行有进有退,临时登记证续展不可超过2次,即将到期应当申请正式登记证。

    三、申请条件

    有机肥料企业须满足以下申请条件,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正式证登记申请。

    1、企业经营连续稳定。申请企业至少续展肥料临时登记证1次(经营时间4年)。

    2、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申请企业须在近2年的历次市级商品有机肥料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3、用户认可且达到一定示范推广数量。申请企业须得到郊区农民等用户认可,市场反应良好,每年有4000吨以上的生产销售量。

    4、生产设备达到工厂化生产要求。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达到工厂化水平,必须配备完整的关键设备和辅助设备,有与产量匹配的后熟车间和成品仓库。

    5、企业管理规范化。申请企业生产工艺手册、生产档案编制规范完整,有四年以上从事有机肥料生产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检验制度,每批次成品均有自检报告。

    四、办理程序

    1、提前服务。满足申请条件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向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种植业窗口提交现场考核申请,市农委组织市农技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2、网上申请。经现场考核合格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通过市农委政务网提交申请。

    3、技术审核。市农委组织市农技部门,对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续展次数、质量抽检、产品推广、现场考核进行审核。

    4、审批发证。市农委根据审核结果,对于通过审批的企业发放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五、后续监管

    针对本市有机肥产品质量不够稳定、企业规模总体偏小,企业关停并转频繁等实际,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获得正式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后续监管。一是质量抽检,开展全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抽检;二是现场考核,每年对企业组织一次现场考核,检查生产设备、场地、工艺、档案等情况;三是社会监督,接受用户对肥料质量、企业规范经营等方面的监督举报。市农委汇总监管结果用于肥料登记审批。通过加强有机肥料登记管理,促进本市有机肥料行业规范发展。

    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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