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有机肥料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1-04-25 06:05      来源: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各区县农委、农技中心、蔬菜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了《上海市商品有机肥料质量监管办法》。现将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区县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上海市商品有机肥料质量监管办法》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商品有机肥料质量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货企业确定

    享受政府补贴参与商品有机肥料推广的生产企业在市统一提供入围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区县招投标和企业与用户的双向选择确定。

    (一)入围与公示条件

    1、资质审核。具有有效肥料登记证资质,并在本市(域)内利用畜禽粪便、秸秆等生产有机肥料的企业。

    2、生产正常。按照有机肥登记审批的生产工艺和原料要求进行正常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无违规行为。企业无重大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在上年度市级质量抽检中无二次(含二次)以上的不合格记录。

    4、上网公示。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联合上海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于每年3月份,将经形式审核后的上海市商品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名单在上海农业技术网(http://www.agri.sh.cn/)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听取意见,一经确认,正式发文,通告全市,作为上海市享受政府补贴商品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入围名单,供各区县(光明集团)政府采购时参考。

    (二)区县招标采购

    商品有机肥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区县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根据当年推广任务,在市推荐入围企业名单中,以区县为单位,充分考虑使用户的意愿,择优选择生产企业,按照供货计划,确定供货流向,签订供货意向。

    (三)市场双向选择

    生产企业和使用户在公开公平的条件下优胜劣汰,企业应充分展示自己品牌、特色和服务,使用户可按照产品质量和信誉选择供货产品,营造市场选择产品环境,以最大限度达到市场供货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二、产品质量监管

    (一)产品质量抽查

    1、质量标准
    游离水分为≤32%、pH值为5.5—9.0,其它质量指标应符合农业部《有机肥料标准》(NY525-2002)。

    2、质量抽检

    (1)全市统一质量抽检。
    ①抽检时间与对象。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在春耕生产(3月份)、水稻播种前(6月份)、夏熟作物播种前(10月份)和西甜瓜移栽4个季节(12月份),分四次对市郊主要作物用肥高峰期进行抽检检测工作。抽检对象为本市入围供货企业全覆盖;外省域内市属(江苏大丰海丰农场肥料厂、上海黄海农贸总公司、上海市申川农贸公司)三家企业,每年抽检1~2次。
    ②抽检方法
    根据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制定商品有机肥料产品抽检办法进行抽检,抽检人员一并对企业生产销售档案记录进行检查、汇总和通报。
    ③检测指标
    常规指标(游离水分、有机质、总养分、pH值),全部进行检验。重金属指标按照农业部有机肥料 (NY525-2002) 标准要求,属形式检验,但考虑到重金属累积对农田耕地质量的影响,每年普检一次。

    (2)区县飞行抽检
    各区县农技中心应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商品有机肥料生产情况检查和本辖区供货产品的市场飞行抽检,生产情况检查,每2个月检查一次,检查企业生产档案,生产原料、生产周期、温度曲线和货物台帐以及发酵菌种类别(发酵菌种购买发票和进货证明材料)等内容。飞行抽检,全年组织2-3次,区县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飞行抽检内容和处置办法。年终将汇总材料上报市农技中心。

    (3)现场验货
    各乡镇(村)农业综合服务站在接收货过程中,要建立有机肥质量验收制度和质量追究制度,落实专人对送货到农户的每批有机肥料进行现场验货,并且填写完整现场验货单,验货内容包括湿度、杂质、嗅觉、验货概况和验货结果与综合判别,用户在验货单上签名。

    (二)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1、抽检结果信息发布

    市农技中心整理汇总检测分析数据,经确认后,通知不合格企业进行约谈,告知不合格产品的抽检结果,企业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要求有资质的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抽检备样重新检测,检测判定结果相同,即作为最终检测结果,若检测结果不一致,市农技中心将组织再次抽样,检测结果为处理判别依据。

    当不合格产品确认后,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及无成品抽检企业名单,并以简报形式公布结果或登报公开。

    2、无成品抽检企业处理

    在抽检期间,对无成品抽样企业,需企业说明原因并签字记录在案,并通知区相关部门暂停该企业供应商品有机肥,直至该企业有成品后,由企业通知区县农技中心,再次组织抽样检验合格后,恢复该企业供货资格。

    3、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处理

    (1)对常规指标检测不合格企业处理。对抽检产品质量一次不合格的企业,令其暂停销售,并对已售不合格产品予以跟踪、追溯和补偿处理,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不合格原因,采取整改具体措施,追溯不合格批次产品处理结果等。经市、区县肥料质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允许恢复供应,但区县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增加飞检次数,并减少其供货数量;对年度内抽检二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将实行退出机制,取消第二年享受政府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入围资格,并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2)对重金属指标检测不合格企业处理。年度内,对重金属指标检测不合格企业,提出整改要求,企业在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再次抽样检验,若抽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则取消当年订货合同剩余购销量。次年在入围资质认定一个月前,对重金属超标企业再次抽检,若仍为不合格则取消该年度企业入围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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