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7-02-06 01:38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市水产研究所(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要求,我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将从2017年起进行重大调整。涉及本市的调整内容主要是:

1. 本市桁杆拖虾、刺网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将从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 本市定置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从原先两个半月调整为三个月,具体调整时间需要报农业部备案。根据农业部提出的休渔时间相对统一的原则,我办拟将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从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同本市其他作业类型渔船休渔时间保持一致以便于管理,同时也有益于渔业资源的繁殖。

3.本市相关特殊经济品种如需要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需要由市农委报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基于以上调整内容,市农委拟定了《关于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和渔民群众对方案进行研究,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办,如有特殊经济品种需要纳入专项捕捞许可管理的,请详细报送相关情况以便我办汇总上报。

附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公示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公示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我国辐射范围最大、影响程度最深、国际社会评价最高的保护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农业部于2017年起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并发布了《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根据农业部要求,本市海洋伏季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此外,根据农业部规定,各地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按照相对统一的原则,我委拟将本市定置作业休渔时间由原先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现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7年2月28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hshuichan@163.com。

2.传真:021-63557919。

3.通信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市农委水产办公室,邮编:200003。

附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公告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我委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灯光围(敷)网和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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