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公示

产生日期:2017-02-1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我国辐射范围最大、影响程度最深、国际社会评价最高的保护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农业部于2017年起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并发布了《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根据农业部要求,本市海洋伏季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此外,根据农业部规定,各地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按照相对统一的原则,我委拟将本市定置作业休渔时间由原先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现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7年2月28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hshuichan@163.com。

2.传真:021-63557919。

3.通信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市农委水产办公室,邮编:200003。

附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公告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我委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灯光围(敷)网和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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