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04-28 11:1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保障本市渔业捕捞生产秩序和渔区和谐稳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由我委印发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现对该通告做如下解读: 

一、相关政策背景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简称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我国辐射范围最大、影响程度最深、国际社会评价最高的保护举措。二十多年来,随着渔业资源保护形势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农业农村部对这一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在制度优化过程中始终希望能够充分考虑我国海域南北渔业资源的差异性以及地方管理诉求,造成目前的休渔起止时间在不同海域甚至同一海域的不同区域相差很大,以及不同的作业方式之间也不尽相同的情况。此外,由于现行各类渔船休渔时间相对较短,海洋渔业资源因长期衰退导致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提前,渔民在休渔前大量捕捞而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

为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在2021年调整伏休制度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多方走访调研征求意见,拟定了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经几轮专题会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23年3月中旬正式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再次对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二、我市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情况

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已经实施20多年,对渔业生态保护及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多年来,本市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始终依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通过制定海洋伏季休渔专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了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总体平稳有序。以2022年伏季休渔为例,桁杆拖虾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张网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期间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当年度执行伏季休渔制度的海洋渔船达155艘。从管理情况来看,伏休期间各沿海港汊、码头停泊管理秩序良好,实现伏休管理目标。

长期以来,本市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围绕“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理目标,通过各项管理措施,保障伏季休渔制度落实:一是强化执法监管,杜绝渔船违规。对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采取档案式管理,强化渔船动态监控,在重点时段坚持每天港口巡查,开展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同步执法检查,保证了本市无一艘渔船出海捕捞;二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将保护渔业生态资源、打击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内容融入伏季休渔宣传工作中,深入基层开展各项宣传、告知活动,普及海洋伏休制度、渔业安全生产、科学生产相关知识,最大程度取得渔民群众信任和支持,营造良好休渔氛围;三是强化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利用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渔船集中的有利时机,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开展现场培训,强化船员资格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同时严格依照标准落实渔船检验任务,重点项目重点检验,确保伏季休渔结束后海洋渔业生产安全。

三、《通告》制定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在2021年调整伏休制度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针对东海区伏休制度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多方走访调研征求意见,拟定了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经几轮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23年3月正式印发了《通告》,重新调整了东海区海洋伏休制度。农业农村部《通告》出台后,我委及时转发各相关区农委和有关单位,以便各区、各单位及早谋划工作。其中涉及本市的调整内容主要是: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1、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3、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4、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5、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四、起草的内容及前期流程

基于农业农村部《通告》内容,我委根据本市海洋伏休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调研,于2023年3月中旬拟定并发布了《关于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通知》,向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及相关管理部门、渔民群众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小型渔船除外)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定置张网等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等有关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市农业农村委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其他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专项捕捞作业严禁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四)休渔管理要求

我市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报我委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市休渔的或我市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五)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  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6号)同时废止。

五、意见反馈情况

经书面征询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市水产研究所等单位,并由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走访渔业村队,征询渔民群众意见。同时,通过我委官网向社会大众和渔民群众征询意见。至征询期截止,上述单位均书面反馈无意见,也未收到有社会群众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同步拟定了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解读材料,所有材料提交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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