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国家调整海洋伏休制度相关背景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简称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我国辐射范围最大、影响程度最深、国际社会评价最高的保护举措。
二十多年来,随着渔业资源保护形势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农业部对这一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但由于制度优化过程中始终希望能够充分考虑我国海域南北渔业资源的差异性以及地方利益诉求,造成目前的休渔起止时间在不同海域甚至同一海域的不同区域相差很大;不同的作业方式之间也不尽相同。此外,由于现行休渔开始时间较晚,而海洋渔业资源因长期衰退导致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提前,渔民在休渔前大量捕捞幼鱼卖钱,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事实上,当前我国的海洋不仅有媒体报道的“东海无鱼”,四大海区近海渔业资源普遍枯竭,而作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重要举措的伏季休渔制度,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为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并开展专题座谈,拟定了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经公示征求意见后,于2017年1月正式印发了《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以下简称《通告》),对全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二、上海市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管理情况
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已经实施20多年,对渔业生态保护及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多年来,本市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始终依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通过制定海洋伏季休渔专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了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总体平稳有序。以2016年伏季休渔为例,当年度执行伏季休渔制度的海洋渔船达307艘,桁杆拖虾、刺网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期间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长期以来,本市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围绕“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理目标,通过各项管理措施,保障伏季休渔制度落实:一是强化执法监管,杜绝渔船违规。对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采取档案式管理,强化渔船动态监控,在重点时段坚持每天港口巡查,开展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同步执法检查,保证了本市无一艘渔船出海捕捞。二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将保护渔业生态资源、打击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内容融入伏季休渔宣传工作中,深入基层开展各项宣传、告知活动,普及海洋伏休制度、渔业安全生产、科学生产相关知识,最大程度取得渔民群众信任和支持,营造良好休渔氛围。三是强化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利用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渔船集中的有利时机,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开展现场培训,强化船员资格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同时严格依照标准落实渔船检验任务,做到每船必登、无一船遗漏,重点项目重点检验,确保伏季休渔结束后海洋渔业生产安全。
三、本次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内容
根据《通告》要求,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后主要内容是:
(一)休渔海域: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三)休渔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3.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4.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5.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6.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7.“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º31'37.40"E,23º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º50'43"E,21º54'15"N)连线。
(四)实施时间: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次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内容
根据农业部《通告》要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内容是:
(一)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休渔时间: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灯光围(敷)网和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专项特许捕捞:本市相关特殊经济品种如需要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需要报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核心要点
本次上海市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核心要点是:
(一)本市桁杆拖虾、刺网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将从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与农业部《通告》要求保持一致。
(二)鉴于农业部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相对统一”的原则及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提前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成效,本市定置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时间从原先两个半月(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调整为三个月(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与农业部《通告》要求保持一致。同时,本市相关专项特许捕捞事宜需要报农业部批准后再行组织实施。
《公告》正式执行后,本市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工作措施,重点强化对《公示》内容宣传引导和伏休期间渔船管控,保障本市海洋渔业生产秩序平稳、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