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64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国内捕捞渔船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于2013年2月底前,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将《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等材料行文报送至市农委,同时抄送我办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二、申请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完整。如因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淘汰制造等原因,原渔船证书证件已注销,但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或是渔船主机功率发生变化的渔船,各区县应根据其在2012年内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实际生产时间和主机功率,确定其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和渔船主机功率。特别是对2012年度参加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要认真核实其实际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生产时间,据实申报油价补助。
三、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按农办渔[2012]143号要求执行。各远洋渔业企业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行文报送市农委,同时抄送我办,并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四、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认真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相关审核工作。
五、2012年度渔船报废、拆解,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要将2012年度渔船灭失情况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情况于2013年2月15日前报我办转报农业部渔业局,否则农业部渔业局将按照渔船灭失后全年未生产来核定补助用油量。
六、实践证明,渔业油价补助管理软件的应用,对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油价补助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预防违规操作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均应使用该管理系统进行油价补助的申报与审核,补助申报完成后软件将定时关闭信息录入功能,农业部渔业局将不受理之后的任何申请。同时相关表格应及时导入市农委涉农资金监管平台软件,以便开展公示工作。
七、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区县要积极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有关发放方案应报我办备案。有关补助资金应按程序对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八、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区县农委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于8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并抄送我办和市审计局,同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其他具体申报、审核条件和发放要求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64号)的规定执行。
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13917621312。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6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