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尽快组织本区县符合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认真审核、汇总并公示。对补助申请人和渔船跨区域买卖的认定,各区县要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确定。如在补助年度内因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淘汰制造等原因,原渔船证书证件已注销,但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或是经批准渔船主机功率发生变化的渔船,各区县应根据其在2010年内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实际生产时间和主机功率,确定其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和渔船主机功率。
二、本次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国内捕捞渔船的申报要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业油价补助子系统软件录入。根据农业部渔业局有关要求,渔业油价补助系统软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区县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渔业油价补助名单的审核、公示工作以及渔业油价补助子系统软件的信息录入工作,届时该软件将定时关闭信息录入功能,农业部渔业局将不受理之后的任何申请。
三、各区县农委应于2011年2月底前行文将《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见附件2-4)报送市农委,抄送我办及本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四、各远洋渔业企业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的要求,测算本企业渔船(包括代理、租赁渔船)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并于2月底前行文,将本企业《中央财政远洋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附件5)报送市农委,抄送我办,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如有代理或租赁渔船情况的,应同时上报与被代理或被租赁渔船的船舶所有人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
五、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区县要积极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有关发放方案应报我办备案。有关补助资金应按程序对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六、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区县农委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于8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7)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并抄送我办和市审计局,同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13917621312。
附件: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
2、《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3、《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4、《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5、《中央财政远洋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6、《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
7、《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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