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4-01-07 08:28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国内捕捞渔船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于2014年2月底前,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将《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等材料行文报送至市农委,同时抄送我办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二、申请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完整。如因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淘汰制造等原因,原渔船证书证件已注销,但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或是渔船主机功率发生变化的渔船,各区县应根据其在2013年内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实际生产时间和主机功率,确定其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和渔船主机功率。特别是对2013年度参加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和因涉渔工程淘汰拆解的渔船,各区县要认真核实其实际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生产时间,据实申报油价补助。

2013年度渔船报废、拆解,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按月计算)。对2013年度渔船灭失的要将有关情况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情况于2014年2月15日前报我办转报农业部渔业局,否则农业部渔业局将按照渔船灭失后全年未生产来核定补助用油量。

三、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按《关于开展2013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89号)要求执行,各远洋渔业企业应于2014年1月17日前按《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格式,行文报送市农委,同时抄送我办,并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四、各区县农委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渔船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要根据渔民填报的“年实际耗油量”和管理部门测算的补助用油量的最小值确定为年渔业油价补助耗油量。

五、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根据国家数据库进行逐船对照审核,内陆捕捞渔船要按照进入我市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和养殖证数据库的内容进行审查。养殖机动渔船合法性以及灭失、处罚等由区县农委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同时自2014年起,各区县必须按照有关渔船命名规则对所属内陆渔船进行统一命名编号后,方可录入渔业油价补助系统,否则录入数据一律无效,农业部将不予认可其渔业油价补助申报。

六、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汇总本市渔政系统行政处罚或协作办案的相关数据,凡涉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扣减建议,于2014年1月30日前汇总上报我办并抄报相关区县农委,其中涉及农业部规定的五种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扣除全年渔业油价补助。

七、实践证明,渔业油价补助管理软件的应用,对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油价补助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预防违规操作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均应使用该管理系统进行油价补助的申报与审核,补助申报完成后软件将定时关闭信息录入功能,农业部渔业局将不受理之后的任何申请。同时相关表格应及时导入市农委涉农资金监管平台软件,以便开展公示工作。

八、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区县要积极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有关补助资金应按程序对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其他具体申报、审核条件和发放要求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的规定执行。

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

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联系人:田青霄,电话:23113028。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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