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5-01-08 04:09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国内捕捞渔船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于2015年2月底前,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将《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等材料行文报送至市农委,同时抄送我办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二、申请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完整,要包括渔船船名、船主姓名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等基础信息以及2014年度是否正常作业、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如因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淘汰制造等原因,原渔船证书证件已注销,但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或是渔船主机功率发生变化的渔船,各区县要根据其在2014年内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实际生产时间和主机功率,确定其补助测算标准。特别是对2014年内参加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和因涉渔工程淘汰拆解的渔船,各区县要认真核实其实际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生产时间,据实申报油价补助。

2014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新建,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按月计算)。对2014年度渔船灭失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有关区县农委要根据执法、港监、渔业互保等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准生产情况,并将有关申报和扣减情况分别制表随同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市农委,抄送我办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渔船受灾及恢复生产情况同时一并上报。

三、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1号)的规定执行。请各远洋渔业企业于2015年2月6日前,按照《中央财政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格式,其中项目确认批次要填写完整,并请在“审核情况说明”一栏,结合“农业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记载的渔船航行轨迹,对船位监测有效天数、补助天数等情况作出备注说明,行文报送市农委,同时抄送我办,并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四、各区县农委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渔船实际作业情况按月核算补助用油量(全年生产时间低于3个月的渔船按实际生产时间核定补助用油量),并根据渔民填报的“年实际耗油量”和管理部门测算的补助用油量的最小值确定为年渔业油价补助耗油量。

五、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根据国家数据库进行逐船对照审核,内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要按照进入本市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和养殖证数据库的内容进行审查。渔船合法性以及灭失、处罚情况和相应补助用油量扣减情况等由区县农委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渔船从事正常养殖活动。2014年度油补申报,各区县仍必须按照有关渔船命名规则,沿用上一年度所属内陆渔船的命名编号,录入渔业油价补助系统,否则录入数据一律无效,农业部将不予认可其渔业油价补助申报。

六、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有关违规渔船核查要求,我办已另行发文通知,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七、实践证明,渔业油价补助管理软件的应用,对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油价补助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预防违规操作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均要使用该管理系统进行油价补助的申报与审核,补助申报完成后软件将定时关闭信息录入功能,农业部渔业局将不受理之后的任何申请。同时相关表格要及时导入市农委涉农资金监管平台软件,以便开展公示工作。在公示期内被检举不符合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各区县农委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规定,确保公示效果。

八、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区县要积极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有关补助资金要按程序对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配合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发放工作完成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并于2015年9月15日前,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工作总结材料以及相关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并抄送我办和市审计局。

其他具体申报、审核条件和发放要求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1号)的规定执行。

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

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联系人:田青霄,电话:23113028。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1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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