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9年下半年渔业油价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现将申报本市2009年下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时间及对象
本次渔业油价补贴时间为2009年下半年。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渔业专业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内陆长江捕捞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应超过2009年12月31日,并在2009年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3、内陆非长江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应超过2009年12月31日,并在2009年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应在本区(县)2008年核定补贴数据范围内。
4、养殖渔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5、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6、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三、补助用油量核算
1、市农委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标准(附件6)。各区(县)农委、远洋渔业企业要根据标准测算相关渔船年油价补助用油量,2009年下半年实际核准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核定。
2、捕捞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四、申报程序
1、各区(县)农委应于3月15日前,组织本区(县)符合渔业油价补贴条件的渔民填报补助申请表(附件1),填报补助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渔船证书(证件)原件,身份证明原件供审核。
2、渔业油价补贴申请人应为2009年12月31日时,渔船登记证书或渔船所有权证书中记载的渔船所有人,所有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人必须共同签字申请。
3、跨省、跨区(县)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渔船买入区(县)负责汇总上报。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批准时间为准,市内跨区(县)买卖以《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权获得时间为准。在2009年下半年,因买卖造成渔船所有人变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4、各区(县)农委应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和渔船作业类型,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同时要向渔民群众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做好登记、核实工作,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我委。
5、公示结束后,各区(县)农委应根据市农委提出的渔业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进行年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3月25日前正式行文,将《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附件2-5)报送市农委,抄送本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至市农委(电子表格格式请于中国渔业政务网上下载,网址:www.cnfm.gov.cn)。
6、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负责对区(县)农委报送的材料进行相关证书、证件有效性核查,并于3月31日前,正式行文将复核情况报市农委,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修改后的电子表格至市农委(修改内容用红色字体标识)。
7、区(县)农委应对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提交的复核情况进行再次确认,如有修正应告知相关申请对象,并于4月5日前将确认情况报市农委。
8、各远洋渔业企业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的要求,测算本企业渔船用油量,并于3月20日前正式行文将本企业《中央财政远洋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报送市农委,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至市农委。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委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补贴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及工作进展。
2、各区(县)农委要严格审核海洋捕捞渔船、长江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以及《内陆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并对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进行严格审核。
3、各区(县)农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好补贴方案的各项要求。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为虚报、冒领渔业油价补贴提供方便。经查实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政策取得的补贴资金要予以追缴。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4、各区(县)农委要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县)渔业生产规范化建设,要在2010年6月底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完善渔业捕捞日志、渔船签证管理、渔船安全救助系统建设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内陆渔船管理数据库。2011年起,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将根据以上管理工作的数据对渔船生产情况进行核定。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农委水产办反映。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电子邮件:sh_daijun@hotmail.com。
附件:1、2009年下半年上海市渔业油价补贴申请表(参考格式)
2、××区(县)2009年下半年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3、××区(县)2009年下半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4、××区(县)2009年下半年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5、2009年下半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6、上海市2009年下半年渔业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