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国内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准备
各区要对照《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的要求,于4月20日前在中国渔政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下称“油补系统”)内,逐船核查已发放的2018年度补贴资金数量和需扣减的事项标准,确认2018年度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及发放数量无误。我委将在各区完成油补系统数据核查操作后,通知系统运维方对2018年度补贴资金数据存档并启用2019年度补贴资金申报端口。
二、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请录入
各区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于5月15日前完成油价系统数据录入。对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油价系统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渔船证书证件失效的,应认定为有效证书证件。
(二)违规情况通报
对2019年内有违规记录的渔船,市、区渔政执法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扣减补贴资金建议通报渔船所属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对本部门查获的渔船违规情况,可在复核阶段通过油补系统直接给予扣减建议。
各单位要结合证书年审(年检)工作,督促渔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年检)。对因未按时年审(年检),导致证书失效并发生补贴资金扣减的情况要做好相应告知。
(三)证书证件复核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配合各区农业农村委,于5月31日前,通过油补系统完成相关渔船证书证件合法有效情况复核。
渔船检验证书的合法有效情况由各区农业农村委在系统录入前通过线下纸质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形式进行核查。
(四)申报名册上报
区农业农村委在收到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的复核情况并确认无异后,会同本区财政局完成2019年度国内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名册编制工作,并于6月15日前正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并抄送本级审计部门。
(五)资金核定下达
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各区实际申报补贴测算情况后,通过油补系统核定2019年度补贴资金总额度和分区补贴资金额度后,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区补贴资金额度分别抄送区农业农村委),由市财政局据此下达2019年度补贴资金。
(六)资金公示发放
补贴资金下达后,请各区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具体发放工作。资金发放以前,要继续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在资金发放时,要对每艘渔船的具体发放金额再次按照《方案》明确的标准和有关需要扣减的事项内容、标准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发放无误。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号)的要求进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