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浦东新区农发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农业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0]31号),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发展的形势,增强上海农业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就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财政补贴保险费政策。
水稻保险继续实行每亩2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生猪保险继续实行每头1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40%,区(县)财政补贴60%。淡水养殖保险继续实行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二、调整部分险种的保险费补贴。
1、出口蔬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6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30-60元。设施蔬菜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100-13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70-130元。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2、奶牛主要疫病保险实行每头1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3、家禽主要疫病保险实行种禽每羽1元保险费补贴,蛋禽每羽0.13元保险费补贴,肉用禽每羽0.03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4、经济果林保险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望各区县及农业保险部门加大对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农业生产者增强保险意识,并在上海建设都市型农业过程中,不断发掘种源农业、设施农业以及高效经济作物新险种,探索农业抵御自然、市场风险新路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