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调动农业生产者投保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和《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的精神,现将本市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维护农业生产者权益,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和防灾减灾作用,为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主原则。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农民(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尊重农民投保意愿,维护农民的自主权益。

(二)坚持财政扶持、保费共担原则。各级财政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保费补贴,农民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坚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原则。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共同支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四)坚持规范流程,公开透明原则。农业保险机构要执行“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规定,科学合理设置理赔门槛和理赔标准,做到农业保险业务各环节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保费补贴对象

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及江苏大丰地区、安徽皖南地区的上海市属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民(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保费补贴险种和保险金额、费率

自2013年起,市级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共5大类21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1-5)。

(一)种植业类:水稻、麦子、油菜、鲜食玉米、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羊、家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

(五)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根据年度保险方案另行确定)。

除水稻、麦子、油菜、生猪和奶牛等五项险种农民可根据单位保额按比例投保外,上述其它险种农民均需按照保险条款要求足额投保。农民可与农业保险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险种保险金额,提高部分保费由农民自行承担。

除上述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外,各区县可根据财力状况和地方农业特色,对农业保险机构开办的其它险种给予保费补贴。

五、保费补贴标准

为确保实施本市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制度,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提高主要农产品保险覆盖率,本市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如下:

(一)水稻、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80%;

(二)油菜、蔬菜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

(三)麦子、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

(四)家禽、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和杂交水稻制种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

(五)鲜食玉米、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40%;

(六)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六、市、区县财政保费补贴承担比例

水稻、麦子、油菜、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六项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险种,相关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

除上述七项险种,其它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继续实行差别承担政策,具体比例如下:

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光明食品集团、市劳教局、市监狱局、上实公司等有关单位由市财政承担50%。

各区县如增加相关险种保险金额和提高相关险种补贴标准,相应的保费补贴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区县农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让广大农民真正理解政策,增强保险意识。全面落实农业保险“应保尽保”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逐步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不得擅自限制在沪外来务农人员投保需求。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实施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工作措施。

(二)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区县要积极与农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满足地方特色农业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在不增加农民缴费压力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三)每年7月底前,区县农委(单位)应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次年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方案(包括资金测算表、资金承诺函等),并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对于逾期未上报工作方案的区县(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安排下年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区县农委、财政局要重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每年3月底前,区县农委(单位)要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编制上年度保险补贴资金清算表(截止到上年度12月底),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区县上年度投保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下达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五)每年3月底前,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单位)上报的当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拨付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文件。区县(单位)要按季度及时与农业保险机构结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六)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精细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补贴标准、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知涉及的农业保险险种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农业保险机构报保险监管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09年7月24日市农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9〕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2.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3.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4.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5.种源类农业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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