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结算和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结算和清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14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近两年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资金预算的工作要求
1. 每年6月底前,区县农委(单位)、区县财政局应会同区县农业保险机构就下一年度农业保险投保情况进行协商和预测。
2. 每年7月底前,区县农委(单位)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下一年度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方案(包括资金测算表、资金承诺函等,详见附件1和附件2),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并相应落实好区县配套保费补贴资金。
3. 每年9月底前,市农委根据区县(单位)上报的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草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4. 次年2月底前,市农委将市财政局批复的当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含中央补贴资金,下同)通知各区县农委(单位)及农业保险机构。同时,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将已批复安排的当年度区县配套资金情况,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并告知农业保险机构。
5. 如当年农业保险业务实际发生数超出区县安排补贴资金预算数,区县财政应及时追加当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或在下一年度增加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农业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满足农民投保需求,不影响农民投保积极性。
二、关于补贴资金结算的工作要求
1.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县农业保险机构按照承保业务实际发生数制作表格(详见附件3和附件4),并行文向区县农委、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
2. 区县农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量审核并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区县农委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应及时拨付,并按资金来源注明具体的资金内容及金额(分为市级财政或区县财政),向区县农业保险机构下达审核结果。对上述期间内无法确认的补贴资金可在进一步核实后,待下次一并拨付,应做到不影响已确认的补贴资金拨付。
3. 第四季度结算工作可于当年12月1日提前开始,12月份结算数可暂按当年预算资金数拨付,待次年一季度一并清算。
4. 区县财政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当年度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提前预拨给区县农业保险机构,再按实结算。
5. 各区县农委(单位)、区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143号)的要求,按季度与农业保险机构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上述补贴资金结算工作不受年度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影响。
三、关于补贴资金清算的工作要求
1. 每年2月15日前,区县农业保险机构应根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编制上年度保险补贴资金清算表(截止到上年度12月底),上报区县农委(单位)、区县财政局。
2. 每年3月15日前,区县农委(单位)会同区县财政局对区县农业保险机构上报的保险补贴资金清算表进行审核,并将上一年度区县(单位)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3. 每年5月底前,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区县农委(单位)上报的保险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清算审计,并将补贴资金清算审计结果下达至各区县(单位),完成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对于清算审计结果与区县结算数额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拨付的补贴资金进行调整。
四、关于加强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
1. 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各区县(单位)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清算审计。
2. 农业保险机构和各区县农委应及时审核投保情况,严格控制未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投保人、标的及数量。每年3月底前,区县农委应将保费补贴情况录入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并在“农民一点通”公示。
3. 区县农委、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精细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补贴标准、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表
2.关于承诺XX年度农业保险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的函(样张)
3.关于XX年X季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申请(样张)
4.上海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季度结算申请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