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7-03-15 05:47      来源: 金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范围

    自2007年起,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为:水稻、小麦、蔬菜(包括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林木(经济果林)、西甜瓜、草莓、食用菌、鲜食玉米、生猪、奶牛、白山羊、家禽、肉鸽、淡水养殖,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

    继续对水稻、生猪、奶牛、家禽实行普惠基本保险。

    二、农业保险补贴标准

    1、水稻、生猪、奶牛、家禽、蔬菜(包括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保险补贴按保费的50%实施补贴。

    2、小麦、林木(经济果林)、草莓、西甜瓜、食用菌、鲜食玉米、白山羊、肉鸽、淡水养殖、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补贴按保费的40%实施补贴。

    三、市区(县)补贴资金承担比例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差别承担政策。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松江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光明食品(集团)公司、劳教局、监狱局、上实公司等单位实行综合补贴政策,市财政按投保险种补贴金额承担50%。

    四、操作程序

    1、各区(县)农委按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进行分类统计,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本区县农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统计分类核实后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2、市农委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或市有关单位。

    市、区(县)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保险机构要把推进农业保险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合力,切实加大推进力度。要继续完善水稻、生猪、奶牛、家禽普惠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运行机制,鼓励引导农户保足全额保险,获得更充分风险保障。要努力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规模实现新的突破,开创本市农业保险工作新局面。

    本政策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原出台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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