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产生日期:2011-06-20 03:40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成效逐步显现。自2009年推进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专项工作以来,本市没有发生过一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确保了本市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基本形成。区县层面,仲裁场所得到落实,配备仲裁工作人员24名,聘任仲裁员80名。乡镇层面,94个涉农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调解机构,聘请调解员237名。村级层面,每村明确一名村干部,全郊区共有调解员1556名。
据统计,截至4月底,全市共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594件,调处588件,调处率99%。其中:仲裁方面,共受理23件,仲裁裁决13件,仲裁调解4件,正在审理6件;调解方面,共受理571件,区县调解82件,镇村调解489件。
本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各区县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并下发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各区县、乡镇利用多种媒体(电视、广播、黑板报等)宣传报道,组织法律宣传活动。区县仲裁办工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工作场所逐步得到落实,浦东、奉贤、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还对参加仲裁调解的仲裁员、调解员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二、设立机构,构建体系。8个区县分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办公室,明确区县农委为日常工作部门,明确农经站承担具体工作,落实仲裁场所。涉农的94个镇(街道、开发区)均建立了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农业司法、综合治理、农经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并在已建的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引入调解职能,设立纠纷调解室,调解本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目前全市已形成了“民间协商、镇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工作体系。
三、聘任人员,建立队伍。从目前区县已聘任的80名仲裁员来看,有的是长期从事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或退休的领导干部,有的是长期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有的是长期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农经专家等。从乡镇聘请的237名调解员来看,绝大部分是来自长期从事农村纠纷调解或信访接待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行家里手。目前一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调解仲裁队伍现已初步建立。
四、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针对调解仲裁队伍中人员知识结构参差不齐、调处能力高低不一等现象,市、区(县)两级及时组织举办各类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操作的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法律政策水平、案件调处能力。目前全市已累计培训仲裁人员300余人次。同时各区县组织举办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政策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知识和实务操作水平。
五、制定制度,依法调处。由市农经站牵头制定了一套包括仲裁员工作职责、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参加仲裁须知、档案文书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仲裁工作程序和仲裁活动。同时依据调解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乡镇调解部门制一套包括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员纪律和调解程序等等,提高纠纷调解工作的规范程度。区县仲裁部门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依法办案、独立办案、调解优先等原则,严格把好案件仲裁的立案关、准备关、审理关和整理关等“四个关”,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