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采取多种措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产生日期:2010-11-19 02:1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上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工作要求,落实有效措施,基本建立了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本市涉农区县均已基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64名;涉农乡镇也已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聘任调解员179名;村一级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纠纷调解工作。至今年9月底,全市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87件,其中区县仲裁委受理29件,镇、村调解机构受理258件,已调处结案214件。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各区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09〕118号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将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并将贯彻实施工作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相结合,四项工作整体联动,全面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调解仲裁工作体系。一是在区县层面,成立由分管区县长为主任、农委和法制办负责人为副主任、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明确区县农委为日常工作部门,区县农经站承担具体工作。二是在乡镇层面,建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主任,农业、司法、综合治理、农经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乡镇农经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并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纠纷调解室,受理纠纷调解工作。三是在村一级,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心组学习形式,解读、学习领会《调解仲裁法》的精神,研究具体落实工作意见。编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宣传资料等1万余册,发放到各区县、镇村,方便基层干部学习掌握。同时,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手段进行宣传,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区县农委、司法等部门组成联合宣讲小组,巡回到各镇村开展法律宣传和政策问答。

    四、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市主管部门组织培训5期、近300人次。邀请农业部有关专家就《调解仲裁法》作专题辅导,对区县农委分管领导、农经部门工作人员、仲裁员等进行调解仲裁法培训。各区县分别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员的培训,解读法律内容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并请全国仲裁试点单位奉贤区农委介绍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验。累计组织培训50期、近2700人次。各区县还注重开展镇、村调解员的培训,邀请市、区县“三农”工作专家、土地承包业务骨干进行授课,组织培训132期、近3000人次。

    五、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各区县调解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区县仲裁委议事规则、仲裁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规章制度,制定了各项纠纷调解制度和工作细则,确保纠纷调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奉贤、金山、崇明等区县积极探索创新调解仲裁工作机制,建立由区县农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动调处机制,有力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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