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部署加快建立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产生日期:2009-11-03 02:2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118号)的精神,10月27日,上海市委农办、市农委陈洪凡副主任在奉贤区召开了由各涉农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与会人员交流汇报了前一阶段在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方面的推进情况,并根据沪府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对下一步加快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提出了初步设想。

    陈洪凡同志在会上强调,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实施沪府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打好基础。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把握四个关键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基础,调解为先是前提,依法裁决是重要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终目的。要继续做好沪府[2009]34号文件的落实工作,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减少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中的矛盾与纠纷。二是要加快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区县要按照沪府办[2009]118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年内基本组建完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做到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形成村镇调解、区县调解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三是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要结合12月份的全国法制宣传月,将学习贯彻《调解仲裁法》作为本市农业系统的重点内容,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编印宣传资料,发到镇、村。同时,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四是要做好法律培训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调解仲裁法》的学习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要及时开展法律培训辅导工作,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等政策法规,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五是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任务。涉农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市和区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支持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调解仲裁法》在本市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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