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文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产生日期:2009-09-01 01:5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已经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农业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充分认识《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调解仲裁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学习研读《调解仲裁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省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抓紧培训、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调解、仲裁人员。
四、抓紧制定《调解仲裁法》配套制度。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正在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各省级农业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帮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地要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
六、切实履行《调解仲裁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支持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