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近期,有部分区(县)农委和渔业村队来电咨询,了解有关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严格按照《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进行,所有拟申请换证渔船必须实施实船登临检验,并检查三证是否齐全有效,即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经检查“三证一致”、“船证一致”的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凡在登临检验中发现船证不符、三证不齐或失效的情况,一律不得出具实船登临检验记录及办理换证手续。
二、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材料审核中发现船舶三证不符或登临检验记录不实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办。
三、本次换证工作使用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必须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要求,采用新版证书证件。《公告》未涉及的有关证书证件,仍使用原有的格式。
四、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如已按有关规定领取了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渔船检验证书,需申请重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参加本次换证实船登临检验的,应经登临检验无误后,办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还未办理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渔船检验证书的,可按批准内容,参加实船登临检验,经登临检验无误,并符合有关渔船登记、检验规定的,方可办理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和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本市除长江渔船以外的内陆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换证事宜,我办将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换证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好《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安排好渔船参加渔船实船登临。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认真做好渔船证书证件及船舶的审核检验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我办联系。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传真:63557919。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