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认真贯彻《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制度,做好2011年度本市海洋中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委托市渔政处负责,年审地点为四川中路320号三楼。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由各区(县)农委自行安排。
二、本次年审工作要结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换证工作同步开展,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及时主动地将有关换证渔船信息提供给市渔政处。对在伏季休渔结束前完成《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换发的渔船,可直接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对无法在伏季休渔结束前换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渔船,应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效期内申请年审。
三、申请年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书》(见附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四、收费标准
捕捞许可证年审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80马力以下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80马力以上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征收;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收。
有关收费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农委和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加强沟通、仔细审核,严格把关,确保2011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六、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总结,并于9月15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市水产办公室。
附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书》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