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洋捕捞许可证换证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格式将按照有关过渡渔具和最小网目尺寸的要求有所变更,为做好本市海洋捕捞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换证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1、换证时间和换证范围:
2014年9月1日前对本市海洋桁杆拖网渔船的海洋捕捞许可证进行换发。2014年10月15日前对本市除桁杆拖网外的所有海洋捕捞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进行换发。其中,对已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业务时,申领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再重复换证。
2、捕捞许可证年审:
本次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结合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同步展开,在年审有效期内完成换证工作的渔船,换证工作人员应在该船捕捞许可证的年审记录栏内做好相应记录,并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对在年审有效期内,未能及时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捕捞渔船,要按照有关年审要求,对原有捕捞许可证进行年审,并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13年本市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委托市渔政处负责,年审地点为四川中路320号三楼。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由各区、县农委自行安排。
3、本次换证、年审工作要注意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进行,对未按时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安全检验证书已经过期的,要督促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抓紧时间申请检验。
4、收费标准:
80马力以下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80马力以上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市渔政处征收,有关收费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由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捕捞许可证换发和年审工作由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各区县农委要做好配合工作,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捕捞许可证申请数据的录入以及帮助渔民准备好规范、有效的申请材料。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要按照渔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应工作时间节点。要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沟通、仔细审核,严格把关,确保2014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和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