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海洋中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主题分类:
水产管理
发文字号:
沪水产办[2009]58号
发布日期:
2009-07-17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海洋捕捞;许可证年审;通知
沿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认真贯彻《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制度,做好2009年度本市海洋中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本市中型海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要结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同步开展,年审工作委托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年审地点为四川中路三楼。
二、申请年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表》(见附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三、收费标准
捕捞许可证年审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80马力以下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80马力以上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征收;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收。征收标准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有关收费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市渔政管理监督处应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仔细审核,热情、周到的做好服务工作,确保2009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六、年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于9月15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市水产办公室。
附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