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0-06-10 06:22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沿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认真贯彻《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制度,做好2010年度本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中型海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委托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年审地点为四川中路320号三楼。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由各区(县)农委自行安排。

    二、本次年审工作要继续结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同步开展。市渔政处要配合各区(县)农委对至今未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仔细排查。对明确放弃换证的渔船所有人,各区(县)农委要按照市渔政处的有关要求做好告知承诺工作,并由渔船所有人提交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于6月25日前提交市渔政处。

    三、申请年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表》(见附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四、收费标准

    捕捞许可证年审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80马力以下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区(县)农委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80马力以上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征收;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收。
    有关收费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农委和市渔政处应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仔细审核,严格把关,热情、周到做好服务工作,确保2010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六、年审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总结,并于9月15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市水产办公室。

    附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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