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内陆渔业生产实际,现将有关本市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负责领导本次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本次换证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农委对换证渔船的船舶主尺度和船舶状况进行核定。
二、工作内容
本次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捕捞许可证书数据管理及证书制作全部使用上海水产信息平台办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换证范围
本次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范围为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核发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包括《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
自2010年12月1 日起因渔船更新改造、淘汰制造、购置等原因需要重新办理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办理相关专项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捕捞许可证的,必须使用上海水产信息平台办理,未使用上海水产信息平台办理的内陆捕捞许可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书。
2、换证限额
根据《通知》精神,各区(县)换发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总数和主机总功率数应控制在2008年农业部核定范围内。
3、换证时间
本次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4、证书格式
本次换证工作使用的各项证书统一使用空白证书页面通过上海水产信息平台打印,各区(县)应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提出捕捞许可证书订购申请,由其统一订购。
5、数据录入
各单位要按照系统说明,规范操作,确保捕捞许可证书录入数据真实有效。有关换证渔船主尺度等数据应按照2008年内陆渔船普查时确定的数据规范录入,数据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定。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委要认真做好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确保本区(县)换证工作进度。在上海水产信息平台上录入的许可证数据应真实、准确、规范。有关数据将作为今后内陆渔船管理的基础数据。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县)换证工作联系人,并于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办备案,并抄送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2、为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农委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渔民的告知工作,要向每名符合换证条件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告知换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办法。
3、在规定换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发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且不参加年审导致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的内陆渔船,或在换证期间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换证,不再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原证书一律按注销处理。
4、对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在规定换证期限内未失效,且许可证持证人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渔船,各区(县)农委应在换证期限内将渔船数据录入上海水产信息平台,生成新版证书,并在该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相关业务时换发新证。
5、本次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使用的上海水产信息平台软件的培训工作由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6、联系人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戴俊,电话:23113040;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吴斌志,电话:63214135*212;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周华,电话:55236278。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