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内陆渔船“三证合一”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做好本市内陆渔船“三证合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初始化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办《关于内陆渔船“三证合一”系统数据初始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水产办〔2016〕51号)要求,对本区所属内陆渔船依次完成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后,形成数据采集表,并将数据采集表报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进行数据比对,对在此次数据初始化过程中发现的船证不一致以及与“上海市水产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做好记录和分类,并说明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
在核发新版证书前,各区农委要再次核对《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记载内容以及数据库内各项数据同各项检验、登记数据是否一致,要确保核发的证书数据准确无误。
二、证书延期。
对确因数据校核难度大、渔船管理情况复杂的区,为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秩序,相关区农委可在渔船符合安全检验规则的基础上对原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
三、业务开展规则和归档要求。
内陆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及捕捞许可应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做好相应业务档案归档工作,具体工作由我办及市渔政处提供相应的指导。
船名核定、渔船登记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档案归档工作,渔船检验业务需按照有关内陆渔船检验规则和《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做好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档案的归档工作。有关渔船登记和检验具体工作办法、检验过程记录和归档要求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提供相应的指导。
有关登记、检验记录表单(试行稿)详见附件,对已经完成相关登记、检验工作的,应根据原登记、检验数据补充完善相应记录表单,并做好归档工作。
四、做好硬件配备工作。
根据近阶段“三证合一”系统的调试情况,为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做好证书打印、材料扫描归档、现场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请各区根据系统建设要求,尽快配备相关硬件(硬件配备详见附件)。
五、在数据初始化工作开展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联系人。各单位联系人名单如下:
1.市水产办联系人:戴俊,联系电话:23113040;
2.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联系人:董越海,联系电话:55236728;
3.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史民刚,联系电话:63214135*228;
4.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联系人:杨林,联系电话:22139588*8086。
附件:
1.内陆渔业船舶现场检验记录表(试行稿)
2.内陆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记录表(试行稿)
3.内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试行稿)
4.内陆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试行稿)
5.内陆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试行稿)
6.渔业船舶检验证明书(试行稿)
7.硬件设备及运行环境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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