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长江上海段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崇明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进一步强化长江渔政管理,深入推进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保障本市长江生产秩序及禁渔期管理平稳可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17〕2号)、《农业部长江办 长航公安局关于做好2017年长江水域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17〕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长江上海段水域渔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整治力度

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长江上海段水域渔政管理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完善江河湖海限捕、禁捕时限和区域,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精神及农业部相关文件要求,精心组织部署,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及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确保本市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推进。

二、重视政策宣传,强化调查研究

根据《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1号)、《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号),从2017年7月1日起,农业部将在长江流域全面实行准用渔具、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及禁用渔具制度。各区、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及农业部相关通告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全方位、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工作;市渔政处要组织开展对本市长江渔船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规范渔具名称、网具规格等涉及捕捞许可的相关事项。

三、严格依法行政,注重安全生产

要做好专项特许捕捞管理工作,严禁向不符合发证要求船舶、违规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内陆捕捞渔船“三证合一”管理工作,充分落实渔船登记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利用渔场网格化管理等信息化手段,对捕捞渔船进行动态监控,保障本市长江捕捞管理秩序;要密切注意春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加强灾害性天气等重要信息的通报,及时督促渔船落实防灾避险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进行刑衔接

各区、各单位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本单位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和渔政执法行动方案。要充分利用上一年度本市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搭建的水上执法联动平台,继续强化打击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工作措施,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防涉渔“三无”船舶回潮;要进一步加强与水上公安、航运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建立完善证据收集、案件移送、案件查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协作运行等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切实加大行刑衔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制度、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涉嫌犯罪行为。

五、认真总结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各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禁渔期管理、专项捕捞管理和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渔政处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汇总、梳理全市上述各项工作情况,形成本市长江管理相关工作总结,按农业部文件要求报送:

1. 5月20日前,形成本市长江捕捞渔船禁用渔具、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调查摸底情况汇报,书面报送市农委水产办;

2. 7月15日前,形成本市长江禁渔期执法管理、刀凤鲚专项捕捞管理、长江禁渔期间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长江办,其中长江禁渔期间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工作总结同报长航公安局;

3. 11月30日前,形成2017年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长江办、长航公安局;

4. 12月15日前,形成清理整治“绝户网”、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长江办;

5. 12月31日前,形成2017年长江中华绒螯蟹专项捕捞管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长江办。

以上材料均抄送市农委水产办。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17〕2号)

   2.《农业部长江办 长航公安局关于做好2017年长江水域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17〕24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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