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长江上海段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16〕1号)和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2016年度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16〕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刻认识加强长江渔政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长江上海段渔政执法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证管理成效
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的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和渔政执法行动检查方案,确保管理措施实施到位,保证长江渔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要做好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工作,巩固上一阶段的良好态势,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水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捕捞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达到有关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抓安全生产,关心渔民群众
要密切注意冬春季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消除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高度关心渔民群众,按照本地区实际,积极落实长江禁渔期间各项综合管理措施,了解禁渔期间可能出现的渔民生产生活困难,为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努力。对可能出现的渔区纠纷和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反应、早出动、早处置,确保渔区稳定和渔民生产安全。
四、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渔船管理
要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专项特许捕捞管理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发放额度、捕捞时间和捕捞区域做好本地区渔民的专项捕捞组织管理工作。要结合内陆捕捞渔船“三证”合一管理工作以及本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长江捕捞渔船以及捕捞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梳理,严禁向不符合发证要求的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以及违规发放捕捞许可证。
五、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总结分析
要认真总结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禁渔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将2016年长江禁渔工作总结和2016年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情况总结,有关非法捕捞整治情况,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于相关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我委。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16〕1号)
2.《关于加强2016年度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16〕12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