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光明食品集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4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2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4号)的要求,在前三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2012年本市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提升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在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行为,高毒农药管理、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本市不发生重大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蔬菜水果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杜绝在蔬菜、水果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23种禁用和24种限用农药;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市例行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中禁限用农药残留检出率保持在1%以下。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绿叶菜、豆类蔬菜以及草莓、葡萄等水果。重点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区域:绿叶菜、豆类蔬菜及水果生产、种植基地以及蔬菜生产散户多的地区。重点单位:农药经营企业以及规模化的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园和种植户。
3、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农药市场秩序。加强农药质量抽检,开展蔬菜、果树等作物防治用药、地下害虫防治用药质量抽检,严厉查处非法制售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含有非标明成分农药产品的行为。加强禁限用和高毒农药监管,以24种限用农药、23种禁用农药以及10种禁止生产农药为重点,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禁限用农药行为。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高毒限用农药实名购药制度。二是引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蔬菜用药补贴政策,加大蔬菜、水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力度。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指导,重点检查禁限用农药使用、规范使用农药、田间使用农药记录、蔬菜产地准出制度以及农药重大要害事故的报告、处理机制建立等情况。三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大农药科学使用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体系;大规模推进蔬菜、水果标准园创建活动,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蔬菜和水果等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四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加大鸡毛菜、青菜、芹菜、豇豆等重点蔬菜品种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特别是加大夏秋季时段对种植散户的检测力度。结合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开展蔬菜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落实农残检测周报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收购站监测全覆盖、5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值规定。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大区(县)和公司。
3、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5项违禁添加物。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同时做好铅、铬等重金属,冰点、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的摸底,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成果。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对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良种补贴、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生产销售行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黑窝点”;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各级畜牧部门要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三是整顿和规范水产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水产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水产养殖场(户)规范用药行为,促进健康养殖。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环丙沙星、磺胺噻唑、磺胺脒、喹乙醇等抗菌药物。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农业部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三环一带重点区县的优势水产品。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的内容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要严格许可制度,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尚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生产处理;对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规范未建立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开展水产苗种抗菌药物检测,禁药检测不合格的水产苗种要及时销毁,且取消该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参与市、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招投标资格。
二是开展水产品抗菌药物等药残抽检。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农委水产办的部署,组织开展2012年水产品抗菌药物等药残抽检。以渔政部门为主,做好水产品样本的取样和送样任务,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配合。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更新抗菌药物种类的检测,并及时向市农委水产办通报检测结果。三是开展水产品违禁药物监管和执法。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部门要全面开展本辖区水产品违禁药物监管和执法工作,重点加强养殖场生产日志和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病害、用药、水质检测等原始记录的检查。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违禁药物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和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督促生产单位加强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水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重点区域: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区,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
3、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清理整顿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加大巡查力度,规范生产过程,坚决清退不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一线执法人员要严格督促辖区农资经营者自觉遵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购销台帐、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各批次产品的质检报告必须齐全以备查验,有效防止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监测。要严格落实“谁监管、谁负责”的问责机制,根据辖区农资经营情况,层层落实责任,实施动态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点,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特别要注重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坚决打击违法广告。在对农资产品进行常规监测的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三是强化执法检查,从严案件查处。要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资采购、贮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园艺场、专业合作社、承包大户等生产主体认真记录农业档案;要特别重视毒鼠强和以甲胺磷为主的五种高毒农药的清查收缴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对已经查获的非法产品和违法行为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查处大案要案的激励机制,支持查办大案要案。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实行群防群治。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加大12316为农服务热线、12331食品安全举报热线、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12365产品质量投诉热线等便民服务热线的宣传力度,做到人尽皆知,不留死角,同时充分发挥农村自治组织便于联系农民的优势,实行群防群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农业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巩固前几年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的指挥系统。同时,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力”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保证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农业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主动联合其执法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建立有效的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5日前各区县农委将上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材料要综合各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农业部门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各地在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积极推广典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