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0日

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6年将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举报受理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丙溴磷、杀扑磷、三唑磷、吡虫啉、丁硫克百威、克百威、氧化乐果、高效氯氰菊酯等农药。重点区域:绿叶菜、豆类蔬菜及水果种植基地以及蔬菜生产散户多的地区。重点单位:农药经营企业以及规模化的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园和种植户。整治重点: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有效成分不足、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套用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集中区域。重点单位: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整治重点:落实《上海市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重点解决养殖环节不规范使用抗生素问题,包括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药物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产品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进口兽用抗菌药等行为。加大查处擅自改变兽用抗菌药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全面落实休药期制度,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安全用药水平。

(三)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和限用药物。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整治重点:以水产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本市主产水产品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以及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四)生猪屠宰“扫雷”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整治重点: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为重点的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严厉查处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屠宰场点,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防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入市场。严格生猪代宰条件,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生猪代宰行为。

(五)“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整治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加强风险监测和研判预警,加大督导检查、监督抽检、案件办理,强化工作措施,消除问题死角。

(六)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区域:奶牛养殖场大区。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整治重点: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全面清理审查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将正常运行的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全部录入“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并实时监控,进行精准化管理。以三聚氰胺、碱类物质为重点,采取专项监测、飞行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监测与执法联动,依据检测结果严格执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添加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秩序的检查,坚决打击违反生鲜乳购销合同、销售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重点区域: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区,小规模农资经营聚集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整治重点: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禁用农兽药、人用药以及含量不足等行为。重拳出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在春耕备耕、“三夏”、“三秋”农忙期间,对农机产品质量开展专项检查。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体验式销售”、“直营式销售”、“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农资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的指挥系统。同时,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力”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保证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区县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形成执法合力。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总结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积极推广典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要将专项整治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执法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6年4月、7月、10月和2017年1月的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前一阶段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之前报送上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区县农业部门请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常规信息和案件信息按时报送到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肖嘉,电话:23119605,传真:63729666,电子邮箱:shsnwjgc@163.com。

四、资金安排

请承担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原则上用于检查执法、宣传、检测和假冒伪劣农资销毁等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做好各类凭证和财务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专项整治资金安排如下:

附件:

1.2016年第XX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2.2016年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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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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