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1-12月份本市产地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抓好本市动物卫生及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保障2009年本市畜产品的安全供应,杜绝本市生猪饲养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各区县所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生猪饲养领域“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督抽查,同时年初对辖区内各生猪饲养场/户做好规范饲养的宣传和告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所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场,尤其对不规范养殖场、散养户、外来人员养殖生猪“瘦肉精”的监督管理,2009年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产地飞行监督抽查,各区县所2009年每月抽查任务见附件1,监督抽查情况在每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和附件2表格形式上报至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五大队。Tel/Fax: 52164605

    二、飞检过程中发现“阳性”的,应及时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同时报市、区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查实饲喂“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一律予以立案查处;对“瘦肉精”阳性生猪,要监督养殖场负责销毁处理,并索取处理相关证明。

    三、加强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屠宰场做好宰前生猪“瘦肉精”检测工作,凭屠宰场宰前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单和宰前临床检疫合格出具准宰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本市屠宰的生猪无疫无违禁药物残留。

    四、各区县所对生猪饲养场/户的飞行监督抽检必须按要求填写“兽药残留监控抽样单”,并留档以备年底各区县所工作考评核查。抽样单可向市所五大队索取。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县2009年每月监督抽检任务计划表
    附件2:养殖场“瘦肉精”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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