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

产生日期:2009-03-17 03:27      来源: 区蔬菜蔬菜技术推广中心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农办牧发[2009]13号)等的要求,为保障本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我办将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本市已连续5年未发生因地产生猪引发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导致部分生猪养殖者特别是少数规模较小的生猪养殖场(户)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今年2.28“瘦肉精”中毒事件暴露出本市生猪在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监管的薄弱环节。因此,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清“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饲料市场秩序,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重要抓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密切关注生产环节,重点对饲料生产企业原料库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可疑物质应立即进行抽样检测;要以养殖环节为监控核心,以生猪养殖场(户)自配料、食槽饲料和育肥猪为监控重点,在生猪生产区进行大范围、高密度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拉网式监测。当前重点监控养殖场(户)的自配料和专业户、散养户的育肥生猪。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来源线索要顺藤摸瓜,彻底查清制售源头,打掉非法生产窝点,铲除销售网络,严惩违法分子。

    三、落实责任,认真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狠抓责任落实,将管理部门责任和监管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环节,做到工作有抓手、考核有标准;要始终坚持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与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企业签定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将落实生产者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要加大对养殖场(户)、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兽医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到入场、入户告知宣传,切实强化养殖场(户)、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兽医人员的法律和责任意识。

    四、加强监管,确保生猪生产质量安全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工作,加大对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的整治力度。一是要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生猪的监控,加大抽样频次。养殖场(户)要认真落实生猪出栏报检制度,各防疫和监督部门要确保生猪出栏前“瘦肉精”抽检工作落到实处,并加大飞行抽检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专业户和散养户抽检力度。二是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同时严厉打击伪造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产地检疫必须做到踏棚检查,要严格查验“瘦肉精”监测情况,在确认“瘦肉精”检测阴性的基础上才能开具产地检疫证明;生猪进入屠宰场后,屠宰检疫人员要认真核对产地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畜禽标识和由屠宰场方自检后出具的“瘦肉精”检测合格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生猪准宰通知单;对屠宰后的生猪加盖验讫印章和出具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时,必须进行复核,确保生猪准宰通知单、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上列具的生猪数据和盖验讫印章的数据相吻合;道口检查人员和屠宰检疫人员要提高识别假证的能力,加强对检疫证明的真假甄别,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造假、用假证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添加“瘦肉精”的执法力度,要及时立案查处,彻查问题猪和“瘦肉精”的来源和趋向,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是按照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精神,本市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实施日报制度,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的动物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于每日下午2点前将《肉品监管工作动态》日报表按照条线分别上报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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