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

    根据农业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及本市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为落实本市“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能,强化本市“瘦肉精”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领导

    动物产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本市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水平。

    二、加强生猪养殖环节监管

    各区县要以生猪养殖场(户)生猪、食槽饲料为监控重点,进行“瘦肉精”监测,要加强对专业户、散养户育肥生猪的抽检力度。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瘦肉精”日常监测工作,要按照出栏生猪的饲养批次,做到每批按比例检测;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瘦肉精”飞行监测的广度和频次,采样以生猪尿样为主,结合食槽饲料,必要时对食槽料样品进行送检。

    三、加强产地检疫环节监管

    各区县要做好生猪出栏报检、踏棚检查等环节的监管。各养殖场(户)要认真落实生猪出栏报检制度,同批饲养生猪在出栏前要向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瘦肉精”检测,取得“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查验每批样品,发现阳性样品的,应立即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按规定处理;动物产地检疫员必须做到踏棚检查,要认真查验生猪“瘦肉精”检测报告,并由畜主在检疫证明上签字承诺未饲喂“瘦肉精”的情况下,方可签发检疫证明。

    四、加强屠宰检疫环节监管

    各区县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的检疫监管。检疫人员在生猪屠宰前,要对屠宰场产地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畜禽标识等进场登记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检疫证明的真假甄别,同时查验屠宰场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实施“瘦肉精”自检的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由检疫人员实施宰前生猪动物疫病临床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方能出具“生猪准宰通知单”。检疫人员要严格实施屠宰过程的检疫工作,对检疫符合要求正常屠宰的生猪加盖验讫印章和出具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时,要严格审查,确保生猪准宰通知单、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上列具的生猪数据以及胴体检疫验讫印章数相吻合,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场方无准宰通知单擅自屠宰的,检疫人员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发现造假、用假证行为,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五、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区县要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要涵盖生猪养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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