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清理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农业部"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要求,我办印制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拟于5月底前完成对全市范围内兽药经营企业的集中清理整顿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清理换发工作是对现有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兽药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我办已于2003年印发了《上海市兽药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暂行)》和《上海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并制定了《上海市兽药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各区(县)应立即组织对各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

    三、我办将于4月中旬开始组织市、区县兽药执法人员进行交叉检查。交叉检查符合兽药经营基本要求或经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换证。

    四、各区(县)在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注销并销毁原证,并将换发后的兽药经营企业名录及时报我办。我办将定期公布全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名录。

    五、新《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年号)兽药经营证字     号",其中年号(4位数字)+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2 位数字,上海为09)+区县行政区域序号(3位数字,由我办统一编制,见附表)+企业序号(3位数字)。

    六、《兽药经营许可证》项目内容填写要求:
    (一)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二)经营地址:指从事经销活动场所的地址。如企业需要,可在该地址后括号内同时注明注册地址。
    (三)住址:指法定代表人的家庭住址。
    (四)经营范围:指所经营兽药的类别,如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中成药、中药材、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或生物制品等。其中,经营中药材、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或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具备有相应知识的专业人员及有关设备设施等条件。

    七、各区(县)应严格审查《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开办条件,为逐步实施兽药GSP,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全面达标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核(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表:兽药经营许可证区县行政序号一览表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表:兽药经营许可证区县行政序号一览表

区县名称

序号

区县名称

序号

区县名称

序号

市区(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长宁区、徐汇区、虹口区、杨浦区、闸北区、普陀区等) 000 闵行区 100 松江区 600
浦东新区 200 青浦区 700
南汇区 300 嘉定区 800
奉贤区 400 宝山区 900
金山区 500 崇明县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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