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确保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 [2012]6号)要求,我办将在全市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本市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请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尽快制定本辖区行动方案,要求清理和规范行动于5月31日前完成。
三、清理和规范工作应与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对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及未按规定实施兽药GSP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
五、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我办,并于6月30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办,电子版发送至shslgl@163.com。
六、我办联系电话:23119640,23113098;传真:63580987;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3006室,邮编:200003。
附件: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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