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本市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兽药GSP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贯彻实施兽药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是提高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需要,是规范兽药市场的需要。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促进本市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兽药GSP宣传培训工作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普及工作;并举办注重实效的专题培训,使辖区内兽药经营者尽快熟悉和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理解和支持兽药GSP的施行,自觉执行兽药GSP的各项要求。
三、分步推进兽药GSP
(一)报送兽药GSP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兽药GSP工作,保障兽药GSP顺利实施。各区县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将辖区兽药GSP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至我办。联系方式:23119640;传真:63580987;电子邮箱:zhangwj@sahvet.gov.cn。
(二)报送兽药GSP实施工作总结
2010年11月30日前、2011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各区县应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我办。2012年3月1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我办。2012年3月1日起,将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对于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与监督,力争通过实施兽药GSP制度,逐步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兽药经营企业。
对于新申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资质审查,严格按照兽药GSP和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通过验收的,出具由我办统一印制的兽药GSP验收通过证明,并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对于现有兽药经营企业,要做好与兽药GSP的衔接工作。对于到期的持证兽药经营企业,应要求其按照兽药GSP的要求进行整改,通过验收的,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未到期的持证兽药经营企业,应积极支持、引导其进行兽药GSP改造,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兽药GSP顺利实施
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较大。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高度重视兽药GSP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GSP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工作做到实处。
五、近期工作安排
(一)抓紧制定兽药GSP配套办法和制度
按照农业部要求,我办在选取部分市属兽药经营企业作为试点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上海市兽药GSP实施细则,并对《上海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包括生物制品)》进行修订和完善,针对本市兽药经营企业的实际状况,在硬件、人员、制度等方面对兽药经营企业提出进一步要求。
(二)尽快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
建立上海市兽药GSP检查员培训、选派、考核和管理相关要求和管理办法,保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组织兽药GSP培训工作
5月-6月,我办将举办本市兽药GSP法规培训,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GSP相关规定和监管措施。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