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新《兽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4-10-09 02:45      来源: 金山区林业站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新修改后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4月9日以第404号国务院令发布,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使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时了解和熟悉新《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我办印制了1万册新《条例》单行本;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分别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作出了行政告知;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对新《条例》做了宣传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新《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开创我市兽药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和市 农委的意见,现将新《条例》宣传贯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对一些不能适应当前兽药行业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广泛借鉴了国际上兽药管理的通行做法和我国人用药品的成功管理经验,体现了《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本质要求,更加符合当前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对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二、精心组织新《条例》贯彻的宣传活动
    为将新《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推向深入,掀起我市新《条例》的学习高潮,使新《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经研究,10月份将作为我市新《条例》的宣传月。我办将分别在10月中、下旬召开全市新《条例》的现场宣讲和远程培训等活动。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兽药管理相对人熟悉新《条例》的各项规定,了解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准确理解新《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
    新《条例》确定了一系列新的兽药管理制度,如增加了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了用药记录管理制度、休药期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度、国家兽药储备制度等。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条例》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是有效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对从事兽药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条例》精神的基础上,对新建立的制度逐一研究贯彻实施,并抓紧落实。

    四、积极做好新《条例》实施后的过渡工作
    新《条例》对原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现就新《条例》实施后的几项过渡工作明确如下:
    (一)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实施问题
    关于兽药GMP实施的标准、时限、程序、步骤等,继续按照农业部2002年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和202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坚持时限不延期,标准不降低。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的实施问题
    1、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新筹建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GSP检查验收,方可按管理权限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 2004年11月1日以前,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申请,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1989年发布的《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严防突击审批和把关不严的情况出现,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照规定予以办理。
    3、 2004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新《条例》的要求,加大兽药GSP改造力度,在2009年10月31日前达到GSP要求。自2009年11月1日起,未通过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关于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
    1、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我办将不再审批新兽药、发布地方标准和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 对2004年11月1日前发布的地方标准将根据农业部的统一要求分阶段申报。第一阶段审查2004年6月底前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底;第二阶段审查2004年7月-10月31日期间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
    3、 清理地方标准的其他相关工作,我办将按照农业部的安排另行通知并组织实施。 

    五、努力开创我市兽药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新《条例》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了许多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因此,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电子政务等新型管理模式,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树立事事讲规则的行政观念,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以贯彻实施新《条例》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兽药监督管理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提高执法能力;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措施,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高水平的兽药监督管理队伍;结合新《条例》的宣传贯彻,根据农业部等国家五部委局“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兽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对使用违禁兽药的打击,加大对违法兽药生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把我市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开创兽药工作的新局面。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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