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收取商品有机肥推广服务费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在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取得了较好成效,2009年推广数量达到16万吨,对减少畜禽粪便污染,提高耕地地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地方在商品有机肥推广过程中出现违规收取销售服务费等情况,影响了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利益,成为新的不正之风。为此,现就严禁收取商品有机肥推广服务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是农业部门应尽的职责,属于公益性的服务活动,不能通过向有机肥生产企业收取费用来弥补推广支出与成本。各级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禁向生产企业收取商品有机肥推广服务费,并将其列入当前政风行风整改的重要事项,加强工作指导,注重舆论引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措施,严禁收费。各区县要借鉴闵行区经验,进一步强化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推广技术指导等公益性服务职能,严禁在商品有机肥等推广过程中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同时,积极争取区县政府支持,切实解决商品有机肥推广过程中必须的工作经费,确保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有序推进。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的透明度,对商品有机肥计划分配和补贴资金核拨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强化服务,加强督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深入基层,搞好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为农服务水平,防止取消服务性收费后,造成销售环节脱节,影响商品有机肥推广。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六月底之前各区县农委要将落实情况报市农委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