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16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5〕92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和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上海市2016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和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5〕92号)精神,为配合本市第六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和本市化肥减量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全市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数量为23万吨(见附表),其中蔬菜和粮经作物的具体推广数量由各区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区县(单位)可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生产组织或农户施用商品有机肥在市财政每吨补贴200元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大补贴力度,以促进商品有机肥料的使用。

二、工作要求

(一)推广应用

1. 制定方案,落实计划

各区县要制定本区县推广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主要包括落实推广面积、质量抽检、登记造册、凭证建档、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内容与制度,确保推广数量真实、产品质量达标。每季度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报推广数量、进度,并在年底上报本年度有机肥推广与质量监管总结。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会同市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资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在上海农业技术网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

2. 农企对接,规范操作

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搭建供需平台,积极开展农企产销对接服务工作,为合作农场、蔬菜园艺场、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等用肥单位(个人)提供商品有机肥信息,帮助用户与供货企业进行直接洽谈、签订产销协议,为供货企业提供周围用户需求信息。

3. 优质优价,提升质量

鼓励优质优价,企业和用户要遵循市场协商价格原则,确定供需数量与合理价格,如发现采用低于行业指导价格等恶性竞争方式,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的第二年供货资格。

4. 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加强商品有机肥使用技术培训,提高推广应用效果。市农业废弃物行业协会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工艺技术研究,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及时了解并掌握全市商品有机肥生产质量情况,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水平。

(二)质量监管

1. 加强质量抽检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对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检测结果及时公布,质量抽检中,一次不合格企业,限期处理已售和未售的不合格产品,整改合格前不得再售,整改验收通过后方能恢复供货;二次不合格企业,必须停止供货,取消第二年的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资质。各区县要加强本区域商品有机肥企业质量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2. 严格生产管理

根据行业标准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等含有重金属、病原菌、寄生虫卵、环境激素和其他环境风险等有害物质严禁作为生产原辅料。

生产企业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自检档案记录。要围绕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生产流程、操作工艺、产品包装、质检档案等进行全过程规范管理和实施质量追溯制度。要依据产品质量要求,以消化处理本市畜禽粪便为主、保证耕地质量安全为宗旨,规范生产,保证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组织到位

有机肥推广应用是上海市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和培肥地力的重要措施,是推进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农业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细化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配套补贴和给予推广工作经费、检测经费的支持。

(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市、区县和乡镇农业部门要上下联动,严格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乡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用户收货凭证的审核,督促做好公示,并做好登记造册、档案保存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抽查监督。

(三)加强考核,确保实效

要加强区县级层面的归口管理,以发挥商品有机肥推广政策的成效。要把2016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和监管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加强督促检查。

附件:上海市2016年商品有机肥推广数量和补贴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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